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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林景鑫与颜强龙、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鑫,颜强龙,段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814号原告:林景鑫,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颜强龙,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段小玲,女,汉族,成年,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鑫诉被告颜强龙、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景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景鑫承担。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昌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