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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某某租赁站诉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租赁站,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826号原告:某某租赁站,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北秀公园富安四队。经营者:王某某,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光明小学*栋*单元*室。被告:陈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长安村*号。原告某某租赁站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某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租赁站撤��处理。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某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