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与曾祥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曾祥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269号原告: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负责人:刘育英,该村民小组长。被告:曾祥淦,男,汉族,1950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诉被告曾祥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建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