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614朱纪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6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纪洋,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羁押),同月1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纪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纪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纪洋于2017年5月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小区80号内一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右边裤子口袋内的金色iPhone6手机1部;后被告人朱纪洋又至珠江小区58号内一网吧内,趁被害人孙某1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银灰色iPhone6PLUS手机1部,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990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孙某1。被告人朱纪洋到案后如实供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朱纪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孙某1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孙某2、姜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朱纪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纪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纪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纪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