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759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海堂、赵学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堂,赵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75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赵海堂,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学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学宝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学宝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