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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岳风云、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风云,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岳风云,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8区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3631-8。法定代表人:叶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1989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岳风云一次性支付岳风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1131元,2016年8月份工资1800元,并为申请人办理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共计6400元(按照同期社会保险交纳比例计算)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61元(自2017年7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4元的义务,总计200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00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00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