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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乔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4111X。法定代表人钱志明。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9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876632-9。法定代表人荣加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45410.6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08元、执行费35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与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与车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