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江涛、高凡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涛,高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涛,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高凡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高凡磊驾驶的事故车辆(鲁H×××××)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高凡磊驾驶的事故车辆(鲁H×××××)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