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与李佳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职工之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职工之家餐厅,李佳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吕国成,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黄花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职工之家餐厅。住所:长经开区金川街***号。经营者:姜天,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新阳街七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星,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东风大街委**组。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因与被上诉人李佳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职工之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为832.5元,由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新春城农贸市场国成蔬菜摊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娟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