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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532号原告: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东路288-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潘京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苏红,男,汉族,住武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协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刘积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浙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山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林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