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18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平与夏瑛、方向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夏瑛,方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654号之一申请人:郭平,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瑛,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方向华,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人郭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本院查封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财务账册(含现金账、库存账和财务凭证等全部会计账册)。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平认为其与夏瑛系夫妻关系,夏瑛在未取得郭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于夏瑛名下的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45%的股权出售给方向华,侵犯了郭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夏瑛与方向华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夏瑛、方向华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将登记在方向华名下的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45%的股权恢复登记于夏瑛名下。本院认为,本案系郭平与夏瑛、方向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郭平所申请的证据保全指向第三人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故对该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同时,郭平所提出的申请证据保全的依据未能充分证明如不进行证据保全将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且部分理由属于原告举证范畴,故不应当进行证据保全。此外,准予证据保全势必对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并可能延及损害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无适用证据保全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平的申请。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