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治安与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安,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494号原告王治安,男,汉族。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进宝。原告王治安诉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安撤回对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