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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治安与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安,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494号原告王治安,男,汉族。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进宝。原告王治安诉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安撤回对被告深圳龙盟爱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