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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火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火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515号原告: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73号。被告:韦火宽,男,1977年5月4日生,壮族,现住。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韦火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组织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25元,由原告柳城天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明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柳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