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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程永传、蒋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程永传,蒋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88号原告:张建国,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程永传,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蒋克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程永传、蒋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学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