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根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忠,李根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56号自诉人赵文忠,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李根重,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赵文忠以被告人李根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文忠与李根重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文忠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文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