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全锋与程享军、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锋,程享军,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041号原告:周全锋,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万青,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享军,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721151264118M(1-6)。法定代表人:黄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全锋诉被告程享军、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全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全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周全锋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