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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宗奎、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宗奎,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20号申请人:田宗奎,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黄连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8129966K。法定代表人:龙山,总经理。申请人田宗奎与被申请人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宗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三关支行的账号82×××96中的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宗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州巴东县黄马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三关支行的账号中的存款350000元(账号82×××96,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