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韦杰、梁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杰,梁馆,黄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杰(曾用名韦龙首,绰号血兽、血首),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2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4年2月2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11月2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梁馆(绰号血馆),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明,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1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杰、梁馆、黄明犯盗窃罪,被告人梁馆、黄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杰、黄明、梁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部分:1、2016年9月某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韦杰伙同梁馆窜到田东县大西南第五排第二间的通宝物流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五个电瓶。被盗的五个电瓶是被害人黄某1被盗的五个联超牌6-DZM-35.8型电瓶。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五个联超牌6-DZM-35.8型电瓶价值606元。2、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乐某路屠宰场,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鲍某1被盗的一辆绿佳牌TDR311Z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S149,车架号:098821010012688,电机号:HJ101009132345)。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832元。3、2016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缘巷28号楼下,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辛某1被盗的一辆绿驹牌TDR011Z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A387,车架号:JY0907020505,电机号:LJ090801012)。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75元。4、2016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219号楼梯口(华瑞政务中心对面),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谈某1被盗的一辆价值3100元的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由于该车整车及相关资料灭失,故无条件估价)。5、2016年10月12日11时,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宁巷83号附近“贵州遵义羊肉粉”店侧门,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杨某被盗的一辆蓝色美豹煌牌60V碟刹讯鹰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L897,车架号:21030013202,电机号:12021416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408元。6、2016年10月15日16时,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华瑞对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219号出租房楼梯口,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2被盗的一辆红色雅马哈任龙飞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2916,车架号:2013030300,电机号:13030136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767元。7、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火车站附近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516号租房楼梯口,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正是被害人黄某3被盗的一辆黑色绿润牌骏鹰60V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C205,车架号为:20130731XC03739,电机号:130722024)。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04元。8、2016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台庄巷212号,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王某1被盗的一辆轻骑牌小公主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90102783,电机号:090112115)。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0元。9、2016年11月3日9时30分,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香塘巷7号大厅,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谭某1被盗的一辆宗驰牌TDR110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5090200442,电机号:ZCBDD04055)。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78元。10、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明伙同凌虎(戒毒两年)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41号(广场高杆灯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凌某1被盗的一辆北京铃木王迅鹰60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31109236,电机号:13124101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820元。11、2016年11月5日12时,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金龙玉凤宾馆楼梯处,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黎某1被盗的一辆骊驹TDT01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40111053,电机号:14010428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12、2016年11月7日10时,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村小塘屯11号大院,盗窃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梁某1被盗的一辆绿润牌大公主60V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2103163,电机号:121028578)。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67元。13、2016年11月07日下午,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电信局后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台庄巷229号出租房内,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谭某2被盗的一辆白色绿润牌TDZO7Z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B4544,车架号:783221604384129,电机号:168BZLMB16053454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80元。14、2016年11月9日13时,被告人韦杰、梁馆、班值(在逃)窜到田东县平马镇西香塘巷9号出租房内,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陆某1被盗的一辆好时捷TDR15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03365,电机号:033048)。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653元。15、2016年11月10日15时,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电信局后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西教育巷20号出租房内,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蒙某1被盗的一辆宗铃牌小龟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604200005061,电机号:SM60010001016040790)。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51元。16、2016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韦杰伙同“阿青”(未核实、在逃)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旧人事局集资楼楼梯处,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4被盗的一辆绿源牌M10-CS6420-G1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69321304132071,电机号:LYDM341000093Y16170LS)。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83元。17、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旧人事局集资楼楼梯处,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廖某被盗的一辆绿驹TDR011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90102783,电机号:090112115)。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176元。18、2016年11月12日13时,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田东县平马镇合恒村东海屯18组76号居民楼,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韦小妹被盗的一辆澳士王TDR033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4637,电机号:14055355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150元。19、2016年11月14日11时,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魅力发廊楼下,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蓝某1被盗的一辆绿驹TDR0124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7093,电机号:302003)。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20、2016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缘巷16号,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6迪被盗的一辆雅马哈任龙飞60V迅鹰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20322012,电机号:1204011207)。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875元。21、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明、凌某3(戒毒二年)窜到田东县广场附近的绪雨轩网吧楼下,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覃某被盗的一辆灰色绿佳TDL19Z-4-051M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N108,车架号:098821204106827,电机号:60V800WMZ120508961)。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76元。22、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韦杰伙同“阿飞”(未核实、在逃)窜到田东县新百通马某附近一车棚,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陆某2被盗的一辆绿驹TDR056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1005090097,电机号:100503254)。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770元。23、2016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新百通祥云宾馆后出租房,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韦某能被盗的一辆绿佳牌TD091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203526,电机号:131104227)。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000元。24、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油矿生活区斜对面的桂牛乳业店门口,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苏某1被盗的一辆香槟金艾丽斯牌TDR02Z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桂L×××××,车架号:403616,电机号:606704)。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85元。25、2016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北段“遵义羊肉粉”附近租房,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凌某2被盗的一辆澳士王牌TDR033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309021506C4671,电机号:140553574)。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025元。26、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上法市场旁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明巷16号一楼大厅内,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黄某5被盗的一辆民族风巡鹰60V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百色2N695,车架号:20130405680,电机号:130414040)。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27、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韦杰窜到教师村附近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兴宁巷141号楼下,盗走一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被害人罗某被盗的一辆枣红色富铃达TDR264Z型两轮电动车(车架号:XW2016030000098,电机号:60V30LM160287290)。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25元。容留他人吸毒部分被告人梁馆容留黄明吸毒5次:1、2016年10月某日白天,梁馆和黄明到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东平屯与蒙某2(另案处理)购买50元毒品,梁馆就带黄明到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上屯8组106号的家中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2、2016年10月某日白天,梁馆和黄明到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东某3屯与蒙某2购买50元毒品,梁馆又带黄明到其家中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3、2016年11月某日白天,梁馆和黄明以同样的方式与蒙某2购买50元毒品,梁馆又以同样的方式带黄明到其家中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4、2016年11月某日白天,梁馆和黄明跟他人购买50元毒品后,梁馆又以同样的方式带黄明到其家中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5、2016年11月某日白天,梁馆和黄明去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东某3屯与他人购买50元毒品,梁馆又以同样的方式带黄明到其家中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明容留梁馆吸毒3次:1、2016年11月某日白天,黄明和梁馆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东某3屯与蒙某2购买50元毒品,黄明就带梁馆到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上屯8组27号家中的二楼卧室,一起吸食毒品。2、2016年11月某日白天,黄明和梁馆与蒙某2购买100元的毒品,两人一起在黄明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3、2016年11月23日晚上,黄明和梁馆跟蒙某2购买150元的毒品,两人一起在黄明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杰、梁馆、黄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馆、黄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杰、梁馆、黄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部分:1、2016年9月某晚,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田东县大西南第五排第二间的通宝物流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五个联超牌6-DZM-35.8型电瓶。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五个电瓶价值6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的报案陈述、证人颜某的证言、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乐某路屠宰场,盗窃被害人鲍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绿佳牌TDR311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832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鲍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鲍某1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6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缘巷28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辛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牌TDR011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辛某1的报案陈述、证人谈某2的证言、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219号门口(华瑞政务中心对面),盗窃被害人谈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因该车整车及相关资料灭失,故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谈某1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6年10月12日11时,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宁巷83号附近“贵州遵义羊肉粉”店侧门,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美豹煌牌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4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6年10月15日16时,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华瑞对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219号租房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黄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马哈任龙飞牌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7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2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火车站附近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516号租房楼梯口,盗走被害人黄某3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绿润牌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04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黄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3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6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韦杰、梁馆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台庄巷21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轻骑牌小公主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016年11月3日9时30分,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香塘巷7号一楼大厅,盗走被害人谭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宗驰牌TDR110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1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明自称伙同他人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41号门口(广场高杆灯附近),盗走被害人凌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北京铃木王迅鹰60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某1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016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金龙玉凤宾馆楼梯处,盗窃被害人黎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骊驹TDT01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1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2016年11月7日10时,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村小塘屯11号大院,盗窃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润牌大公主60V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1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3、2016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电信局后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台庄巷229号出租房内,盗走被害人谭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绿润牌TDZO7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2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4、2016年11月9日13时,被告人韦杰、梁馆伙同他人窜到田东县平马镇西香塘巷9号出租房内,盗走被害人陆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好时捷TDR15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653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陆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梁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1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5、2016年11月10日15时,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电信局后面的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西教育巷20号出租房内,盗走被害人蒙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宗铃牌小龟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51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蒙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蒙某1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6、2016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韦杰自称伙同他人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旧人事局集资楼楼梯处,盗走被害人黄某4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M10-CS6420-G1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4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7、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旧人事局集资楼楼梯处,盗走被害人廖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TDR011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176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廖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8、2016年11月12日13时,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田东县平马镇合恒村东海屯18组76号居民楼门口,盗走被害人韦小妹停放在此的一辆澳士王TDR033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馆、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小妹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9、2016年11月14日11时,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魅力发廊楼下,盗走被害人蓝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绿驹TDR0124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蓝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蓝某1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2016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缘巷16号一楼大厅,盗走被害人黄某6迪停放在此的一辆雅马哈任龙飞60V迅鹰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8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6迪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1、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明自称伙同他人窜到田东县广场附近的绪雨轩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覃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绿佳TDL19Z-4-051M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覃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6的证言、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2016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韦杰自称伙同他人窜到田东县新百通“马某”附近一车棚,盗走被害人陆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绿驹TDR056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77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陆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2的报案陈述、证人苏某2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3、2016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韦杰独自窜到田东县新百通祥云宾馆后出租房门口,盗走被害人韦某能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佳TD091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某能的报案陈述、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4、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油矿生活区斜对面的桂牛乳业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苏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金艾丽斯牌TDR02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85元。另查明,后被告人黄明将该车折价200元向贩毒人员林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案发后,被盗电动车从林某处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苏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馆、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1的报案陈述、证人苏某3、林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5、2016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韦杰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北段“遵义羊肉粉”附近租房,盗走被害人凌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澳士王牌TDR033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025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凌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某2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6、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梁馆、黄明窜到上法市场旁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明巷16号一楼大厅内,盗走被害人黄某5停放在此的一辆民族风牌巡鹰60V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了10辆电动车残壳。其中,该被盗电动车残壳已发还被害人黄某5。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馆、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5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7、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韦杰窜到教师村附近的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兴宁巷141号楼下,盗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富铃达TDR264Z型两轮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25元。另查明,该被盗电动车于2016年11月25日从被告人韦杰处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馆和黄明多次到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东某3屯购买毒品之后一起返回家中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梁馆容留黄明在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上屯8组106号的家中房间内吸食毒品五次;被告人黄明容留梁馆在其位于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上屯8组27号家中的二楼卧室吸食毒品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馆、黄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蒙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田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还有: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辨认笔录;4、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161号、(2015)东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杰、梁馆、黄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韦杰涉及盗窃22次,财物价值36015元;被告人梁馆涉及盗窃9次,财物价值14693元;被告人黄明涉及盗窃5次,财物价值9311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明、梁馆互相容留对方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馆、黄明均犯有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杰、梁馆、黄明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分享犯罪收益,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杰、黄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杰、黄明、梁某2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杰、黄明、梁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晴艳审 判 员 吴凤明人民陪审员 韦仁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