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远祥与楼亚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祥,楼亚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徐远祥,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楼亚琦,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徐远祥与被执行人楼亚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远祥于2017年1月19日依据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由沈寿平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6743元,案件受理费720元,执行费451元(未预交)。执行中查明,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到被执行人楼亚琦,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是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远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95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远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