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诉冯志刚、起加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冯志刚,起加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金福园小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8462462-X。法定代表人:李碧勇,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刚,男,1976年10月10日生,现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起加候,男,1987年5月2日生,彝住禄丰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志刚、起加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退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杨 洁审判员 吴启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正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