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恩涛与付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恩涛,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姜恩涛,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付毅,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恩涛与被执行人付毅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被告付毅给付原告姜恩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2017年4月7日给付2000元,此后每月给付1000元于每月6日前给付,于2018年2月6日前给付完毕;2、被告杨会生给付原告姜恩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已经给付8500元,余款15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姜恩涛528元,被告付毅负担500元,被告杨会生负担500元。”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恩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恩涛已收到法院给付的执行回款4500元,其余部分尚未到期,故暂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其余钱款到期后再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