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兴运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兴运,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035号原告:蔡兴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于海涛,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蔡兴运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蔡兴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兴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兴运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明代理审判员 马金晶人民陪审员 吴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