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邓某申请执行谢某昌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风,谢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风,男,200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禄丰县碧城镇。法定代理人:邓某华,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禄丰县碧城镇,系邓某风父亲。被执行人:谢某昌,男,199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邓某风与谢某昌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父亲谢鑫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因和解内容分期履行时间跨度长,正常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并经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