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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传顺与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390号申请执行人张传顺,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楚河南、嵩山路东。法定代表人郭遂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中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和土地。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1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到相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嵩山××东、楚河南的两处房产(权证号为42137、42138),但该房产已被多案查封。4、2016年12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5、2016年12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6、2016年12月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7、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8、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徐州徐挖约翰迪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本院查封的财产为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抵押权人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泰山支行,设定抵押时期为2013年12月25日,约定期限96个月,抵押价值5631.9万元,故本院暂不宜打包处置。9、本院始终与申请执行人方的工人代表保持联系,对方表示随时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对外应收账款的线索,目前尚无确定的可执行线索。10、执行期间查明,申请人所提供的两台挖掘机已被多个案件查封,且在另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分配后无剩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40116.20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修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