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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70号被执行人:李会,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被执行人李会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