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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锦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767号原告:王锦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46号。负责人:赵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锦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王锦芳负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