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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党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组织机构代码:72733688-3.法定代表人赵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皓,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系陕西顺翔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飞,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瑞,陕西顺翔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党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6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9元,减半收取14759,5元,由上诉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