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造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45号原告: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民安街18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019412X5。法定代表人:费晓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龙造碧,女,成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爱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唐艺铭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