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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蒋某某范某某曹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蒋某某,范某某,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20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8年1月24日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201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范某某,女,201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住所地义县中兴街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蒋某某,范某某,曹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