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6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松根、秦春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根,秦春照,秦永志,东营市龙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6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松根,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春照,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永志,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龙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永志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需要保管财产的用此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永志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胜华支行62×××94帐户存款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广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