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赫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赫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186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上海鸿赫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