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丽梅、陈韦江等与林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林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59号原告:李丽梅,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韦江,男,汉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耀周,男,汉族,193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钟耀坤,女,汉族,1940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梅,身份同上。被告:林发海,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诉被告林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林发海进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负担。审判员 廖海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