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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丽梅、陈韦江等与林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林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59号原告:李丽梅,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韦江,男,汉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耀周,男,汉族,193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钟耀坤,女,汉族,1940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梅,身份同上。被告:林发海,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诉被告林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林发海进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丽梅、陈韦江、陈耀周、钟耀坤负担。审判员  廖海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