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韦宏、韦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韦宏,韦小文,易成冬,韦小金,唐启录,韦敏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7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住所地:都安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安支行信贷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安支行信贷管理员。被告:韦宏,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韦小文,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易成冬,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韦小金,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唐启录,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韦敏捷,女,1964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被告韦宏、韦小文、易成冬韦敏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自动偿清欠款,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覃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万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