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根玉与南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根玉,南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672号原告:阮根玉,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南黎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阮根玉诉被告南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阮根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根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阮根玉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