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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根玉与南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根玉,南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672号原告:阮根玉,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南黎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阮根玉诉被告南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阮根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根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阮根玉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