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946号原告:杨某,女,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元,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攀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婚后,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后在沅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因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杨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负担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龚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