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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尚佳毅与陈怀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佳毅,陈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68号申请执行人:尚佳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强,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怀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佳毅与陈怀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佳毅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变更保全申请,要求变更担保物及保全标的。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担保人卜迪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繁荣路南“我的家园”二期31号楼404号,丘地号:3-69/13-4404,建筑面积138.92平方米,权利证号:吉(2017)长��市不动产权第0088973号住宅用房一套。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