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广东与张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东,张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174号申请人:周广东。被执行人:张鸿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29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鸿武退还申请人周广东所交转让费等总计1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0元。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鸿武系某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鸿武工资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