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泰和县碧溪镇大众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泰和县碧溪镇大众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47号原告:刘新华,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泰和县碧溪镇大众页岩砖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碧溪镇牛牧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81615707P。负责人:尹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华与被告泰和县碧溪镇大众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审判员 肖如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