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3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廖炳等与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刘玉民、刘小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熙灿,吴红松,刘德成,吴小平,孙洪泽,王福贤,黄万强,张君燕,谢四长,陈爱宁,龙建书,孙永红,朱桂升,赵勇,刘华民,曾卓玲,王思达,谢鹏飞,谢谷莲,李秋娥,曾建文,王也升,刘启雄,梁俐玲,李建付,贺琼秋,毛胜和,吴卫华,毛初祥,戴宏胜,谢求付,王抗修,吴齐家,贺星铭,李文华,贺雄辉,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刘玉民,刘小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575号之二原告(诉讼代表人)廖炳,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诉讼代表人)贺蔚家,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诉讼代表人)罗广云,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诉讼代表人)喻胜明,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诉讼代表人)彭昂飞,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吴熙灿,男,汉族,1958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吴红松,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刘德成,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吴小平,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孙洪泽,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原告王福贤,男,汉族,1937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黄万强,男,汉族,1951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张君燕,女,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原告谢四长,男,汉族,1949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陈爱宁,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龙建书,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孙永红,女,瑶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朱桂升,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赵勇,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刘华民,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曾卓玲,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王思达,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谢鹏飞,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谢谷莲,女,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李秋娥,女,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曾建文,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王也升,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刘启雄,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梁俐玲,女,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李建付,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贺琼秋,女,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毛胜和,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吴卫华,女,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毛初祥,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戴宏胜,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谢求付,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王抗修,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吴齐家,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贺星铭,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李文华,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贺雄辉,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以上41位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文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娄底第一新型建厂内)。法定代表人:刘惠希。被告刘惠希,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尊元,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民,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小武,男,汉族,1968年7月29出生,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曲辉,北京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河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炳等41人与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刘玉民、刘小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炳等41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刘玉民、刘小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炳等4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炳等41人撤回对被告湖南骏和集团有限公司、刘惠希、刘玉民、刘小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炳等41人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