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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日干与:袁荣存、:上海奉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日干,袁荣存,上海奉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684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张日干,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荣存,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城东镇沈沟村*组***号。被告:上海奉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1136。法定代表人:高祥。原告张日干与被告袁荣存、上海奉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日干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日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张日干负担。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孙雅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