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关荣与王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荣,王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王关荣,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荣军,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王关荣与王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关荣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荣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关荣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荣军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人王关荣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