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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俊杰与李卓滨、湖南绿大地医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杰,李卓滨,湖南绿大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77号申请人刘俊杰,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卓滨,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湖南绿大地医药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6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人刘俊杰与被申请人李卓滨、湖南绿大地医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刘俊杰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卓滨、湖南绿大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俊杰所有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南路3栋12号门面(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169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