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世成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世成,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219号原告:庞世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伟,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庞世成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庞世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庞世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世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世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