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世成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世成,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219号原告:庞世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伟,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庞世成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庞世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庞世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世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世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