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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冯耀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976号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樊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冯耀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址:湖北武汉。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耀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452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租用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商麻城百货商场从事5D影院经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继续租赁原场地,但是欠下租金24000元和水电费523元,合计24523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写下欠条,承诺2016年7月31日还清欠款。但是,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清欠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冯耀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冯耀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原告场地租赁合同和欠条有原件供核对,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2月3日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宇宙寓言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黄商百货麻城店二楼整层(含一楼过道及楼梯)面积为88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从事5D影视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即合同起止期为2014年12月将上述出租区交付给乙方使用至2015年12月15日收回。合同期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88000元。于每季度末10日前以转账方式交付租金,超过十天未交的,甲方除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每天按440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另约定乙方日常经营需要专用水、电,必须安装水、电表,每月向甲方支付水费、电费。被告冯耀民在该合同上署了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场地,被告冯耀民在合同期间内向原告交了上半年的租金44000元,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缴纳了10000元现金,后又用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抵扣租金10000元,即被告冯耀民合计向原告缴纳了租金64000元。经结算被告冯耀民下欠原告公司租金24000元,水电费523元,合计下欠金额为24523元,并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2月19日,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黄冈市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为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耀民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场地,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欠付的水电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租金和水电费共计24523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冯耀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耀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租金和水电费计币245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冯耀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梁胜阳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