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道忠与严定红、朱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忠,严定红,朱绍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民初2865号原告:郭道忠,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告:严定红,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告:朱绍秀,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郭道忠与被告严定红、朱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道忠、被告严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绍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郭道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严定红、朱绍秀偿还原告郭道忠借款3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两被告因经营严记商行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后,两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严定红答辩借款是实际的,因无能力偿还,一直没有还。被告朱绍秀未答辩。原告郭道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确认该份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现已附卷佐证。根据庭审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告郭道忠与被告严定红系朋友关系。被告严定红、朱绍秀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3日两被告因经营严记商行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2016年年底还清,之后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30万元。借款后,两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在约定还款期限未还款,已违约。故对原告郭道忠要求被告严定红、朱绍秀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定红、朱绍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道忠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严定红、朱绍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华审 判 员 向春云人民陪审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