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欧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女,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1上诉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本案涉案遗产除了不动产外,还有部分动产,在主要遗产及其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较为合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显示,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即两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此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被继承人李金云的常住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保利西海岸星海花园,故两被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意见,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