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候永利申请执行郭世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永利,郭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候永利,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身份证号:610624197702172536,联系电话:1590922****被执行人:郭世元,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山王沟行政村山王沟村人,身份证号:61062419801208219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永利与被执行人郭世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候永利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