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邱平与杨明勤、杨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平,杨明勤,杨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927号原告邱平,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县。被告杨明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县。被告杨春鹏,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县。原告邱平与被告杨明勤、杨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明勤、杨春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份,二被告因搞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经过协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借给二被告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明勤、杨春鹏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1日,被告杨明勤、杨春鹏以搞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平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明勤、杨春鹏向原告邱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清偿借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对于利息,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勤、杨春鹏所欠原告邱平现金30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明勤、杨春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陪审员 甘 斌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