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双双与李春祥、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双双,李春祥,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87号原告:南双双,男,汉族。被告:李春祥,男,汉族。被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绥德县辛店乡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园区桃李路南建业大道西莱德大厦。负责人:侯永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双双诉被告李春祥、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双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双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双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南双双负担。审 判 员 张梦琳代理审判员 郭小琳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