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建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超,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建超来到本市冠南汇桥小区将被害人万某的1辆价值1250元的银灰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建超来到本市钟惺大道时代名居将被害人鲁某的1辆价值1800元的玫瑰金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11时许,被告人黄建超在将上述二辆电动车运往仙桃市销赃途中被天门市公安局马湾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将上述二辆电动车予以扣押。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分别返还被害人万某、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建超的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害人万某、鲁某出具的领条等书证;证人肖某1的证言;被害人万某、鲁某的陈述;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天门市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监控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建超的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思梦 关注公众号“”